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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叶怀春、肖登强、姜学明等三人公安交通行政处罚告知公告
作者:赤水人才网cs.zyrc.net 时间:2017/2/24 阅读:167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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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因叶怀春、肖登强、姜学明等三位机动车驾驶人因实施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构成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赤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拟对以上三人作出行政处罚,现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公告送达《公安交通行政处罚告知书》。本公告期限为七日,自公告起七日内,被告知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及要求听证的,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期限届满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赤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二0一七年二月二十三日   

  附:叶怀春、肖登强、姜学明等三人《公安交通行政处罚告知书》。

 

  公安交通行政处罚告知书

  被告知人:叶怀春(居民身份证号:51052219680716013X)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2016年6月12日20时许,你驾驶车辆在磨白线12KM+400M(赤水市长沙镇麻柳湾)路段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以上事实有你的申辩与陈述、事故认定书、判决书等证据证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吊销你的机动车驾驶证并两年内不得重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对以上告知事项,你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及要求听证。

  赤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二0一七年二月二十三日   

  公安交通行政处罚告知书

  被告知人:肖登强(居民身份证号:52213119770327581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2015年8月25日11时许,你驾驶车辆在赤水市石堡乡计划生育办公室后面通村公路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以上事实有你的申辩与陈述、事故认定书、判决书等证据证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吊销你的机动车驾驶证并两年内不得重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对以上告知事项,你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及要求听证。

  赤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二0一七年二月二十三日   

  公安交通行政处罚告知书

  被告知人:姜学明(居民身份证号:51052119660310579X)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2015年9月29日14时许,你醉酒后驾驶车辆在赤水市天台镇兴红村石子坝路段处发生交通事故。以上事实有你的申辩与陈述、事故认定书、判决书等证据证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吊销你的机动车驾驶证并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对以上告知事项,你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及要求听证。

  赤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二0一七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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